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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立案需要什么证据 性侵罪不成立算诽谤吗

2022年8月6日  商丘刑事律师   http://www.gyzsxsls.com/

  周芳卫律师,商丘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强奸罪立案需要什么证据

强奸罪立案需要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强奸案件中的立案证据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3、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或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以上,就是为你介绍的相关法律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希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性侵罪不成立算诽谤吗

性侵罪不成立算诽谤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控告强奸罪不成立的,报案人是通捏造事故的方式报案的,是不会构成诽谤的,而是构成诬告陷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诽谤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按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此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要件规定得都很明确,对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内容也作了规定: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是捏造和虚构的。即要求“被散布的内容必须不是客观存在”,如果散布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也不构成本罪,而是名誉侵权行为。要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诽谤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所进行的。

诽谤罪的构成中除了具备以上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但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没有作出列举规定。对于“情节严重”,一般理解为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

关于手段恶劣,即散布诽谤内容的手段,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用文字散布,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为了达到使诽谤内容传播得广,使被诽谤人受打击大,而采用的手段,应可认定为手段恶劣如在工厂门口、政府门口、菜场门口、职工宿舍楼门口张贴大字报。

关于后果严重,如造成被诽谤人自杀、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发生意外事故等等,应可认定为后果严重。关于影响很坏,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控告强奸罪不成立的,报案人是通捏造事故的方式报案的,是不会构成诽谤的,而是构成诬告陷害。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 商丘刑事律师
律师: 周芳卫 [商丘]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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