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3857238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盗窃罪
文章列表

金融诈骗的经济犯罪种类 汽车消费贷款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

2022年7月22日  商丘刑事律师   http://www.gyzsxsls.com/

 周芳卫律师,商丘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金融诈骗的经济犯罪种类

  在现代这个资本当道的年代,人们的心思大多都已经放到了如何去赚取更多的资金上面去。这样也就衍生出来了很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金融诈骗的经济犯罪种类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金融诈骗的经济犯罪种类


  集资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交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处于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二: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债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实施的即使以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三:金融票据诈骗罪


  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四:信用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求请开出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无条件承兑的一项承诺。


  信用证是购货单位开户银行为保证交易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代付货款,向售货单位开户银行签发的凭证。在签发信用证前,购货单位应先将货款提交开户银行,另立帐户保管,售货单位接到其开户行通知后,在信用证限额以内,可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主动发货,并就地向银行结算收取货款。


  信用证结算是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由于此种结算方式和其它结算方法在便捷适用上差不多,再加上信用卡等新型结算支付方式的出现。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五: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是指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六:有价证券诈骗罪


  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其他国家有价证券以及国家银行金融债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所说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用于兑换现金,偿还债务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构成本罪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七:保险诈骗罪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是伴随着保险业务的产生,新出现的一类诈骗罪。保险业务,广义上属于金融范畴,因此,刑法将本罪规定在金融诈骗一节。


  二、金融诈骗构成特征


  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


  三、金融诈骗罪行认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金融诈骗的经济犯罪种类的全部内容。金融诈骗是现代我国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类型,君子爱财也要取之有道啊。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汽车消费贷款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

  现如今,汽车消费贷款市场是一个被看好的利好市场,只要能够良性运转,无论是银行还是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都能够从中获利,但往往会伴随着纠纷的出现,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汽车消费贷款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汽车消费贷款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


  1、银行盲目追求利润,降低信贷审查的门槛。


  汽车消费贷款市场是一个被看好的利好市场。如果能够良性运转,无论是银行还是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都能够从中获利。而且,汽车消费贷款往往有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担保、汽车经销商的保证担保、物的抵押担保等。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银行似乎在放贷的同时已经把风险转嫁出去,只等着从中赚钱了。可是几年业务做下来,却是大面积的逃债,钱没赚到还忙着追债。原因何在呢主要是银行内控机制没有落到实处,在利益的驱动下,盲目追求利润,降低了汽车消费信贷审查的门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严重违反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不作审查即草率发放贷款;法律意识不强,办理贷款手续不完备,易产生漏洞;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导致担保权利不能实现;还有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无法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对保证人审查不严、要求过低,一些保证人只需在银行帐户上存入几十万的保证金,就可以成为大批借款的担保人,达到一定数额后,这家公司突然清盘不干,最终银行便掉进了一个事先挖好的陷阱里;实践中银行认可由汽车经销商代办手续的模式,相当多购车人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手续时,无需直接到银行办理业务,而是由汽车经销商代为办理,购车者个人资料难免存在虚假,大大增加了还贷风险。


  2、保险公司审核保单不严,车贷险产品设计不合理。


  按规定,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前必须对投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但是,为了追求利润,很多保险公司的车贷险都以;打包;形式销售,一些公司销售人员为了拉业务,大力承揽车贷险,导致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急功近利,把关不严,内控失效,承接了大量高风险保单。还有就是车贷险产品设计不合理。例如:大部分公司的保险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和利息以及逾期息、罚息。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仍不健全,该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实际上承担了偿还贷款的连带保证,信贷风险全部转嫁到了保险公司,范围过大,会导致银行审贷不严并极易诱发借款人道德风险。


  3、汽车经销商忽视风险防范和资信审查,甚至采取种种手段套骗银行贷款。


  实践中,一些银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汽车经销商为银行提供贷款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而银行负责对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放贷。这样一来,就给汽车经销商欺瞒客户、套骗贷款提供了方便。例如:有的汽车经销商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在经营过程中一再降低首付门槛,忽视风险防范和资信审查,甚至出现了一户多贷、恶性贷款、无效担保等现象;有的经销商甚至作零首付,自己给银行提供虚假的首付款发票,加大了车贷风险;还有的经销商以欺骗手段让贷款购车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然后再在该空白合同上擅自填上高于贷款购车人要求的贷款数额将钱贷出自用,但却对贷款购车人称是银行审贷没通过,原来填的手续作废了,导致名义上的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的分离。以上种种都给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带来巨大的风险,极易诱发诚信危机。


  二、个人消费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60岁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中国公民;


  2、借款人要具有稳定的职业和良好的信用;


  3、在当地有个人房产;


  4、房产能上市流通,产权清晰;


  5、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及有足够的偿还贷款能力;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汽车消费贷款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内容,由此可知,引发的社会问题包括银行盲目追求利润,降低信贷审查的门槛;保险公司审核保单不严,车贷险产品设计不合理;汽车经销商忽视风险防范和资信审查,甚至采取种种手段套骗银行贷款。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 商丘刑事律师
律师: 周芳卫 [商丘]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38572380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商丘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13857238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