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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院盗窃网上立案标准 遗失与盗窃的区别

2021年12月23日  商丘刑事律师   http://www.gyzsxsls.com/

  周芳卫律师,商丘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河北省法院盗窃网上立案标准

  对于法院的一个立案标准来说,法院的立案标准是多种多样的,针对不同的按键,它有不同的立案标准,那么盗窃罪如果要进行网上立案的话,他的一个网上立案的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为大家带来河北省法院盗窃网上立案标准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河北省法院盗窃网上立案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500到2000元不等,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立案标准。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二、盗窃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盗窃罪的基本量刑是怎样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遗失与盗窃的区别

  不同的犯罪就是有着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在构成要件当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这个客观要件就是区分其他罪行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遗失与盗窃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遗失与盗窃的区别

  ;遗失一般是指因为个人的疏忽或者是遗忘而导致自己的财物放在了什么地方而找不到或者想不起的,并不是一定被他人占有,而盗窃指的是别人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或秘密窃取了你的财产,并将其占为己有的一种犯罪行为。;

  二、盗窃罪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根据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罪量刑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文章来源: 商丘刑事律师
律师: 周芳卫 [商丘]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3857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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