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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申请强制执行法定期限

2024年7月4日  商丘刑事律师   http://www.gyzsxsls.com/

  周芳卫,商丘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执行和解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核心导语:在进行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愿意执行和解的情况下,那么需要具备怎么样的一些条件才能获得相应的一个满足成立的呢这些 条件将会产生的是一些法律后果,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执行和解能够成立,并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和解必须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


  所谓自愿,是指符合当事人的内在真实意愿,意愿通常指某种具有目的的心理活动。所谓内在真实意愿,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与内在意思相一致的结果,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不是受对方威胁、欺诈、利诱或在自己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方式强迫对方当事人与之达成和解协议,否则,就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另一方面,和解的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出来的,并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得违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和解协议是不为法律所允许的。


  2、执行和解应当在执行程序结束前进行。


  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前,当事人双方就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某种协议,这不属于执行和解。因为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双方当事人愿意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合意。在执行程序结束后,执行义务人的义务已被强制履行,执行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也不存在执行和解问题。因此,执行和解应当在执行程序结束前进行。


  3、和解协议的内容应由执行员记入笔录。


  虽然说和解协议并不是在执行人员的干预下达成的,但执行人员有将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情况记载下来。根据第21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和解协议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


  执行和解属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并不意味着执行和解可以无原则地开展,它同样必须在民事诉讼法原则的框架内进行,才能使得整个法院执行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进行。具体来说,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执行和解制度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环节中对其民事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实体权利加以处分的结果。因此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内心自愿,它不能有任何外来的强迫或变相的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当事人,或以虚假的许诺来骗取对方当事人与自己达成和解协议。否则,在执行中就达不成和解协议,即使达成,其由于基础不牢靠,当事人也可能以各种理由来推翻和解协议,引发新的纠纷,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2、合法原则。




申请强制执行法定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也不是马上就可以执行,这个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并且申请的时候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关于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时间,的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的律师。




文章来源: 商丘刑事律师
律师: 周芳卫 [商丘]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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