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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概述、期限及适用对象规定 什么是管制刀具

2022年8月6日  商丘刑事律师   http://www.gyzsxsls.com/

 周芳卫律师,商丘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管制的概述、期限及适用对象规定

  一、管制的概述极其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二、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经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


  三、管制犯人规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四、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管制的适用对象有以下几个特点:


  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什么是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我国1983年颁布的一个叫做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指出,生产管制刀具的单位必须领取才能生产。经销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申请领取,凭证购买。自2002年起,设置的关于刀具生产、销售和携带的行政许可,被列入国务院第一批取消的审批项目。国务院取消对管制刀具的有关许可审批项目后,公安部中除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不再执行外,其他管理制度仍然有效。





文章来源: 商丘刑事律师
律师: 周芳卫 [商丘]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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