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芳卫律师,商丘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限制出境会通知本人吗
限制出境是一项强制执行措施,一般情况下会通知被执行人。
《关于公告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出国、出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执行法院作出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决定的,应当逐级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未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被执行人,依程序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报列不准出境名单手续。
对已取得出国、出境证件的被执行人,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列边控。
限制出境即不准许人员,本人需要查询是否被限制出境的情况,可以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查询。
限制出境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
关于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各异,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一般程序是:
1、当事人的申请
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申请应书面提出,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以申请人能提供被申请人的护照号码为最佳,申请书应附有相关证据。
2、申请人的担保
若错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供可靠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至于担保的方式、数额、是否属可靠担保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受理申请的法院审查决定。
3、审查
法院应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符合:被申请人有未了民事案件在身;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请人有借出境逃避民事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将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审理,或有效裁判无法执行。但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且有时甚至会在国际上造成一定的影响,宜依法从严掌握。
4、裁定与执行
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裁定予以准许,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在边防口岸布控,或直接扣押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并通知有关公安边防部门。审判实践表明,需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案件一般都是情况较为紧急的,为此,有必要规定法院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审查和执行工作,审查时间以不超过48小时为宜,准许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裁定做出后,应立即执行。
5、被申请人的担保
在法院裁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如被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申请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法院,也可以提交给申请人。
6、复议
财产保全、海事强制令等均允许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而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更是应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实践中,有的法院并未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这种做法应予纠正。笔者认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间以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为宜,复议机关仍为做出裁定的法院,法院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复议理由成立的,裁定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理由不成立的,通知予以驳回。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限制出境是属于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会通知被执行人,也让被执行人做一个准备,以免对方不知情,如果对方知情又选择出境的话,这种情况有可能会加重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如何强制执行个人欠款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强制执行后,会依法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如:直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产、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车辆、房屋等。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法院的强制执行的话,这个主要是属于一些查封扣押之类的情况,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这个案件能够正常的进行,也可以防止对方有钱不给,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