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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手续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内容 执行许可之诉是什么

2022年6月22日  商丘刑事律师   http://www.gyzsxsls.com/

 周芳卫律师,商丘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房屋过户手续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内容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房价越来越高,房子的价值提升,房屋的重要性在家里也在提升。因为房产问题发生纠纷的事并不在少数,而房屋过户在楼房的交易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那么你知道房屋过户手续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内容现在,就为你解答这个疑惑。



  一、房屋过户手续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内容


  房屋过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x族,X省X县人,住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X族,X省X县人,住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XXX初字第X号判决书。


  请求执行事项:


  要求强制被申请人履行XXX初字第X号判决书的判项,向申请人支付X款人民币XXX元及诉讼费XXX元、保全费、鉴定费XXX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纠纷一案,业经XXX人民法院作出XXX初字第X号X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向申请人汽车过户。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汽车过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怎么过户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您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如果房管局、被执行人不配合,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给房管局发协助执行函,将房产过户到您的名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三、房屋买卖过户流程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交易的第1步,也是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重要一步。如果是二手房交易的话,除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需拥有房屋的不动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才能进行交易和过户手续。


  2、房屋交易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要尽快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过户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进行测绘和评估房屋交易双方提出的房地产过户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下,会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回复。


  3、房屋交易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除了缴纳基本的房款之外,还要缴纳一定的税费,这是拿到不动产权证的前提。对于过户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步骤。房产过户本质上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要以拿到房屋的不动产证为目的。当以上一切手续办完之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就可以核发过户单了,购房者也可以等待领取不动产权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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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许可之诉是什么

  执行在法律上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执行许可之诉是什么的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般来说,原告依法存在请求权,被告依法应承担义务,法院判决一方履行义务,义务方不履行,可按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接下来由的为您具体介绍执行许可之诉是什么。


  一、执行许可之诉是什么


  许可执行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审理请求,以决定是否可执行特定标的物的诉讼。许可执行之诉的程序规范是: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则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对许可执行之诉,执行法院应当依照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执行措施;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许可对执行标的物继续执行。




  二、提出执行许可之诉的注意事项


  第一,许可执行之诉只能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所谓执行过程中,是指人民法院对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已经开始且尚未解除,执行标的物处于强制执行状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执行措施已经开始,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对涉案标的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或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经送达协助执行义务人。执行措施尚未解除,是指法院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有效期尚未届满、或未被解除。如果涉案标的执行并未有任何强制执行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有效期已经届满,或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则申请执行人无权提出许可执行之诉。


  第二,许可执行之诉只能在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而裁定中止对标的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案外人提出异议后,如果人民法院并未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而是作出了解除执行措施的裁定或者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而不能直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第三,许可执行之诉只能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定15日之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提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使执行标的物恢复到无执行负担的状态。该15天期限之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性质是应当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因此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有关规定。对于超过15天之后,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许可之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的为您介绍关于执行许可之诉是什么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对许可执行之诉应当加强程序审查,重点审查起诉是否符合必备的程序要件,只有申请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要件的前提下,才有必要依照普通民事程序进行实体审查。








文章来源: 商丘刑事律师
律师: 周芳卫 [商丘]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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