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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复议复核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

2022年7月22日  商丘刑事律师   http://www.gyzsxsls.com/

  周芳卫律师,商丘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复议复核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刑事复议复核程序规定。接下来由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请大家阅读并了解带来的文章。



  一、刑事复议复核程序规定--申请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七条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二、刑事复议复核程序规定--受理与审查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属于本机关受理;


  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有明确的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属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范围;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所附材料齐全。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三、刑事复议复核程序--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申请刑事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对没收保证金决定和对保证人罚款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刑事复议复核程序。大家可以学习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

  当一个人深陷囹圄之时,方知自由的可贵;当一个人面对法律的威权之时,方知平时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关系比较大。那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有哪些呢接下来由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请大家阅读并了解带来的文章。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知情权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知情权包括实体知情权和程序知情权。实体知情权指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即应当被告知涉嫌的罪名、可能的法律后果,应当被告知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除串供可能之外的所有证据,其叙述作为证据的可能性。


  程序的知情权包括各个程序的进程及各种法律文书应被告知,各个程序之内的权利应被告知。现实中国司法实践中知情权的难点在于:没有规定办案机关在讯问时告知供述可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及沉默权


  1、含义


  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必作为自己涉嫌犯罪的不利证人。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面临指控或者讯问时,有权选择承认或者否认、叙述或者供述的权利。


  2、贯穿于各个阶段、程序


  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贯穿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与刑事诉讼的所有规则都具有紧密的联系。不得自证其罪的内涵和外延都比沉默权广,沉默权可看做是前者的重要内容。


  3、相关规则的展现


  选择权原则:有权选择回答或者不回答指控或者讯问;有权选择叙述或者沉默。


  免于刑讯逼供原则:免于任何形式或者强度的刑讯逼供;


  律师陪同审讯原则。


  对不得自证其罪、沉默权的适当制度限制:例外案件原则;特殊情形原则;特殊部分原则。


  4、现实司法实践的难点


  我国立法现阶段原则规定了不得自证其罪,但是有规定了又据实回答的义务,可以认为据实回答的内容应当属实,但是可以不回答。


  没有规定在讯问时应告知供述可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没有规定律师陪同讯问原则。


  三、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有自己辩护或者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现实司法实践的难点在于,律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收集及律师向他们的证据的出示有难度。


  1、程序及救济权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面临的程序都应当是法定的、严格的;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具有必要的救济程序。现实司法实践的难点在于,法定程序往往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甚至他们的家属只有充分的知悉上述权利,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大家可以学习到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定罪量刑关系比较大,也是他们比较关注的基本权利通常包括:知情权、无自证其罪的义务及沉默权、辩护权、程序及救济权。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文章来源: 商丘刑事律师
律师: 周芳卫 [商丘]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3857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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