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芳卫律师,商丘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警告、训诫
适用情形:情节较轻的。
决定主体:审判长。
决定方式:口头。
救济手段:无。
2、强行带出法庭
适用情形:不听制止的。
决定主体:审判长。
决定方式:口头。
救济手段:无。
3、罚款、拘留
适用情形:情节严重的。
决定主体:院长。
决定方式:书面。
要求: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救济手段: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适用情形: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
决定主体:审判长。
救济手段:无。
5、注意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燃放鞭炮不仅制造噪音、污染环境,更有引起火灾、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可谓百弊而无一利。因此,政府禁止燃放鞭炮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依然没有对燃放鞭炮、烟花等行为做出明确禁止,更没有直接规定其是违法行为。那么对燃放鞭炮且不听劝阻者,进行拘留是否合情、合理与合法
首先,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那么燃放鞭炮是否违反并没有相关条款对此进行明确,因此,拘留不听劝阻者,其法律依据明显不够充分。
其次,单凭一次专项整治行动,能否规范与管理好燃放鞭炮等行为又能否形成长效治理效应如果12月底前,也就是整治行动期间,对燃放者罚款或拘留,而过了这个期限,燃放鞭炮等却不受限制,这是否合适
再次,民俗、民情与民需是否需要得到理解燃放鞭炮等行为弊大于利,民众未必不知道,但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传统与民俗风气,改变起来显然需要有一个过程。红白喜事放一挂鞭炮不单是制造污染和危险,同时也是一种民情、民俗需要。对此,使用比较强硬的拘留手段,是否合情合理
禁止燃放鞭炮等是绝对的好事,但好事也要以法律为出发点和基础。如果在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且鞭炮生产、销售未得到控制和禁止的情况下,单纯对老百姓施以法外严惩,明显是不适当的,甚至是涉嫌人治背离法制的。因此,禁止燃放鞭炮可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也无不可,但处罚当以批评、警告、罚款等为主,慎用甚至不用拘留等强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手段!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拘留的条件
我国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适用范围是: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拘留的相关问题,为您推荐:
刑事拘留的解除程序
拘留的分类
公安机关如何执行刑事拘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