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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怎么认定 网络诽谤罪

2021年11月15日  商丘刑事律师   http://www.gyzsxsls.com/

 周芳卫律师,商丘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怎么认定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怎么认定我国刑法第246条对诽谤罪作了详细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那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怎么认定,下面由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

  根据最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三种行为方式:

  捏造并散布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是最为典型的网络诽谤行为方式,具体是指行为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由本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行为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后者也包括行为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支付报酬雇用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篡改并散布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这个规定主要针对;歪曲捏造;的情形。

  ;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改动或曲解;,也就是;实质性修改;,即故意改变事实。如网络上出现一个原始帖子,称;某被害人在某酒店与异性友人共进晚餐;。原帖内容可能是真实的,或者即使失真,也达不到;损害名誉;的程度。行为人为达到诽谤他人的目的,借题发挥,恶意地将原帖内容歪曲修改为;某被害人与其情妇在某酒店开房过夜;。这就是典型的;篡改;,且;篡改;后的内容已经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实践中除;歪曲捏造;外、还存在故意放大、渲染等情形。对此除非达到;实质性修改;的程度,否则一般不能认定为;篡改;。

  明知是捏造而散布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来定。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实践中要严格区分构成犯罪的恶意诽谤行为和普通网民在不明真相情况下进行的发帖、转帖行为。适用本款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明知的认定

  明知在刑法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知道;,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特定的事实,例如行为人及其;上家;均承认,行为人明确知道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信息系;上家;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二是;应当知道;,即行为人虽否认自己知道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信息系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但基于相关证据,能够推定行为人知道该情况,且行为人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要依法有据,不能主观指证,必须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在认定;应当知道;时应当特别慎重,要将恶意传谣者与不明真相的无恶意传谣者区别开来。实践中如果把握不准或有争议的,应当本着;就低不就高;、;有利行为人;的原则,不认定为;应当知道;。

  2、情节恶劣的认定

  情节恶劣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且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来定。主要考虑是,对于恶意传谣者与造谣者也要区别对待。恶意传谣者不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源头;,判定其行为性质,也应当注意考察具体情节的恶劣程度。

  需要说明的是,;情节恶劣;不同于诽谤罪入罪标准的;情节严重;,它指的是恶意传谣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行为的恶劣程度,如行为人的动机卑劣、散布的诽谤信息内容恶毒、或者行为人长期诽谤他人等。

  

网络诽谤罪

 网络诽谤案引热议

  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由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吸引了百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西安鑫龙公司副总经理韩兴昌,严重危害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韩兴昌在网络上发帖披露汉中市万邦集团董事长涉黑和拖欠四川灾区农民工工资、殴打农民工,并组织工人到汉中市政府和陕西省人大上访后,被公安机关立案追捕并长期采取强制措施。这致使韩兴昌健康状况恶化,取保候审期间,留下遗书赴京上访。韩兴昌的遭遇引起了社会及网民的同情,一些网民指责公安机关不该插手。

  这起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件再次掀起了网民和媒体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诽谤罪、逮捕嫌疑人并由公诉机关起诉等司法机关行为争论的高潮。令人称奇的是,当事双方组织的法学专家的论证结论完全相反;办案机关也数十次开会研究,为几个焦点问题伤透脑筋:究竟是甲地还是乙地管辖应该是自诉还是公诉

  近年来,网络诽谤案曾在多个地区发生,但大多以撤诉或办案机关道歉而不了了之。河南青年王帅诽谤案,发帖遭跨省追捕后,公安机关不仅向王帅赔礼道歉,而且追究了办案人员责任。山东青年段磊诽谤案,段磊起初不仅被公安刑拘,而且还遭逮捕审判,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案,公检法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案最终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之名进行了公开审理,激发了公众更大的疑惑。

  诽谤罪,人们并不陌生。网络诽谤罪成为热词,却是一个尚未尘埃落定的争议热点。

  由于法律对于网络诽谤这种新型犯罪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网络诽谤案件在办理中经常面临;不作为;和;乱作为;指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嫌疑人、自诉案件却由检察机关公诉等现象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

  网络诽谤案公安机关该不该立案侦查、原本自诉案件该不该公诉在网络上辩论已久,但在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罪处理过程中,已升级到上下级执法机关、全国法学界专家的争论。

  陕西省公安厅在接到鑫龙公司控告后经调查认为汉中市公安机关违法,并建议撤销案件,释放韩兴昌。据陕西省委给鑫龙公司的回复中称,陕西省委政法委也召集会议,决定让汉中警方纠正违法行为。但是汉中市政法委和执法机关则认为,韩兴昌的诽谤行为在汉中市抗震救灾期间已经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秩序、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除了上下级执法机关对此案认定不一,当事双方在北京邀请的全国知名法学专家也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社会各界对于网络诽谤罪的争辩所依据的都是刑法第246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同样的规定,执法机关和法学专家对同一事件的解读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除了可能存在的特殊动机之外,也说明了这条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和完善。

  汉中市公安干警说,网络诽谤案造成的后果往往比现实诽谤案严重,受害者提起自诉的难度也更大。如果不借助公安网监部门的侦查手段,受害者根本无法锁定匿名诽谤者,也无法取得有效的指控证据。而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如果不予立案,就无法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即便取得了证据,也无法向受害者提供,这样会被报案人指责公安机关不作为。而立案调查,又常常会因诽谤案件应该告诉才处理的相关规定而被指责乱作为。

  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监管尚不成熟,而且还没有网络的相关立法,网民在网络上的举报到底属于网络监督还是网络诽谤,属于哪个职能部门调查的职责,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文章来源: 商丘刑事律师
律师: 周芳卫 [商丘]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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