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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

2021年11月30日  商丘刑事律师   http://www.gyzsxsls.com/

  周芳卫律师,商丘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

  第九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17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本条是关于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的规定。

  一、询问证人概述

  所谓询问证人,就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见证者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的一项侦查活动。证人是了解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第三者。就 是说,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而是属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证人是侦查任何犯罪案件都必须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利用这一措施,可以从多方面收 集证人的证言,有时还可以直接找到人证、物证。

  询问证人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情、正确处理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有关涉案事实情况,不可能完全瞒过群众的眼睛,证人就是知道案件事实的见证人,而且又是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加之作为旁观者在发案时一般能集中注意力耳闻目睹发案情况,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证人最能客观 公正地提供证明案情的证言。所以,询问证人能够获得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

  2.有利于确定案情。侦查期间各种证据共同证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总难免有矛盾和疑点,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通常存在矛盾使案情存 疑难定,通过对目击证人的询问,能发现和查明犯罪嫌疑人在哪些情节上避重就轻,而被害人又在哪些情节上扩大和加重,从而帮助侦查人员弄清疑点、排除矛盾、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情节。

  3.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犯罪分子虽然总是隐蔽作案,但只要作案就总会被某些有条件感知的公民所了解,或感知到案件的某些情况。这是因为犯罪分子生 活在群众之中,其犯罪活动总是首先、也是最容易被群众所发现和识破。而同犯罪作斗争保卫国家、社会和公民自己的各种权益又反映了广大公民的意志。通过深入 群众调查询问,发现和寻找证人,询问证人收集证据,这就是把专门机关的侦查同广大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紧密结合起来的最好方法和体现。通过询问证人不 仅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确定案情,而且有利于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充分考虑发案地广大群众的呼声、要求和处理案件的社会效果,全面正确 地处理案件。

  询问证人的根本任务是搜集证据,以便查明案情和揭露证实犯罪。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获取证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侦查人员通过询问的方式来提取证人证言;第二,侦查人员根据证人提供的线索去查获各种物证和书证。询问证人的具体任务有:

  1.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查证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是查证嫌疑人的方法中比较重要的一种。为查证嫌疑人而进行的询问多以嫌疑人的亲友、邻居和同事 为对象,侦查人员在进行这种询问时应注意重点查清该嫌疑人有无作案的时间条件,有无作案的动机因素,有无与作案人相似的体貌特征,有无与现场痕迹物证的特 征相一致的衣物等问题。

  2.询问证人开辟新的证据来源。案件在侦查阶段,为了揭露和证实犯罪,随着嫌疑对象被否定以及嫌疑程度的上升或下降,特别是侦查工作陷入僵局时,需 要不断寻找新的证人,获取证言,扩大取证范围。当案件进入讯问犯罪嫌疑人阶段后,为了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排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个疑点,更需要进一步 寻找新的证人,获取新的证言,开辟新的证据来源。

  3.询问证人检验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否真实可靠。证人证言对案件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起见证、鉴别的作用。无论是被害人的陈述,还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其真实可靠程度如何,往往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证人证言的检验。

  4.搜集、检验书证、物证及其它方面的证据。侦查工作的任务不仅要揭露犯罪分子,而且要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因而就要搜集一切能够有助于查清犯 罪事实的各种证据,既包括证人证言,也包括书证、物证等其它证据。搜集书证、物证等各种证据,除依靠搜查、鉴定、勘查现场、检验等手段外,询问证人也是搜 集证据的重要途径。

侦查实践证明,经其他手段得不到的物证,有时经过询问证人,就会及时得到,从而大大缩短了查清案件的进程;有些案件虽然查到了一些实 物,但一时分不清这些实物与案件的关系,询问有关的证人,便可能搞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可见,证人不仅能够起到提供证言的作用,而且还是搜集与验证实物证据 的重要途径。

  二、询问的规则

  询问证人是一种法律、政策性很强的侦查行为,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和司法规则进行。

  询问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询问证人只能由有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询问前应当全面分析案情,了解证人身份及其与案件事实、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等方面的关系和证人的心理状态,根据询问的目的和重点,有针对性地拟定询问提纲,研究促进证人如实提供证言的科学方法,做好询问前的准备工作。询问时侦查 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的地点

  根据本条的规定,为了方便证人作证,消除证人不必要的紧张情绪,也有利于及时得到证人单位的支持,便于了解证人的情况,有助于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作出分析判断。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除有碍侦查或不利于保护证人的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在必要的 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所谓必要的时候,是指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时:证人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及住处周围的人与案件有利害 关系时;证人在侦查阶段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时等。从有利于公安机关为证人、被害人保守秘密,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防止证人、被害人的单位、 亲属或者其他人的干扰,有利于证人、被害人如实提供证言、被害人陈述,必要时可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询问证人必须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一种侦查行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为了证明侦查人员的身份,防止滥用侦查权,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到证人所在单 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的时候,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的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也应当出示其所 在机关的证明文件。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出示办案机关的询问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

  询问的方式

  对证人进行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这不仅有利于保守案件的秘密,防止证人、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通,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可靠,而且有利于消除证人、被害人的心理障碍,为证人创造敞开思想自然陈述的条件和气氛,以利于顺利获取真实可靠的证言,保障证人的安全。

  询问同一案件的几个证人时,应当分别是进行,个别询问。询问某一个证人时,不得有其他证人在场,不得采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将多名证人召集到一起进行询问,更不得让多名证人共同出具一份证词、陈述。

  询问的对象.

  本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条 规定明确地指出了作为证人所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第一,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第二,证人必须是自然人。第三,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思想的人。第 四,证人必须亲自作证,不能更换,也不能代替。这就是说,证人的范围是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凡是知道案情并有作证能力的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都 有提供真实证言的义务,都可以成为询问的对象。

  询问对象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案件有关系的人,包括受害人、受害人亲友、受审查人、受审查人亲友。另一类是与案件无关系的人。

  1.受害人。受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们一般对犯罪后果以至犯罪过程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尤其是在那些受害人同犯罪分子有一定时间正面接触 的杀人、伤害、强奸、抢劫、诈骗等案件中,受害人甚至了解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和犯罪过程的细节情况,因而他们的真实陈述对查明案情具有重要的意义。

  受害人是案件的重要证人之一。通常他们都有伸张正义严惩犯罪人的强烈要求,一般都能如实地揭发、控告犯罪分子。但是也有一些受害人出于愤恨,乘机发 泄、夸大犯罪事实;有的乘机混水摸鱼、多报经济损失;还有一些受害人出于保全名誉,怕影响工作、婚姻、家庭关系等原因,而忍气吞声,拒不揭发犯罪。

  2.受害人亲友。受害人的亲人和朋友从某种意义说是"间接受害人",因为他们与受害人之间通常有着比较密切的感情联系,对受害人的遭遇往往表现出深 切的同情和关心。但他们毕竟不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因而在接受询问时,他们的心理特点与受害人相比,既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一般来讲,他 们对于侦查人员的询问能持积极合作的态度,不过往往在提供证言时容易带有或多或少的同情、偏向受害人的感情色彩。

  3.受审查人。案件中的受审查人,即重点嫌疑人,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受审查的人可能就是犯罪人;其二,受审查的仅仅是嫌疑人。所以对他们采用询问 的方式是因为尚不适宜采用其他方式。询问中应尽量不使受审查人觉察到自己已受到了怀疑,这一点在侦查工作的初期尤为重要。但也不排除在有些情况下,出于侦 查工作的需要,询问中故意对受审查人进行触动和刺激,看其是否有反常表现。询问受审查人是澄清某些疑点或发现新疑点的途径。

  4.受审查人的亲友。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因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在一定程度上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了解较多。他们在接受询问,可能就所了解的犯罪嫌疑 人的作案动机、作案准备活动,以及曾听到的

犯罪嫌疑人流露出的某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或者曾看到的犯罪嫌疑人持有、使用、藏匿、销售某些赃物等事实,向侦 查部门提供很有价值的证据。但是,他们当中,有的出于"亲亲相护''或"哥们义气"而同情、包庇犯罪嫌疑人,有的害怕由于自己的检举揭发而受到犯罪嫌疑人 或其他亲友的指责或报复等等,因而接受询问时可能避重就轻、佯装不知、拒绝合作乃至编造伪证。

  5.与案件无关的询问对象。包括与案件当事人关系一般的同事、同学或邻居,以及与当事人素不相识的一般群众。他们与案件的结局没有利害关系,一般能 比较客观地陈述自己知道的情况。但是也有人对询问采取消极的态度,致使侦查工作出现了"取证难"的问题。这些人当中,有的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 己,高高挂起",有的担心作证后会遭到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打击报复;有的怕被卷入诉讼活动而耗费精力;有的接受当事人的好处而拒绝作证。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都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但是,审判监督程序是特殊程序。二审程序是普通程序,二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它既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也包括第二审判决和裁定;既包括正在执行的,也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而二审程序的对象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构成提起主体;而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则包括由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可提出上诉。

  提起的理由不同。处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法律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经过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有较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没有法定期限限制,只要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随时发现,随时纠正,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当然,如果原判错将有罪判为无罪而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应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而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二审法院不予受理。

  审理的法院不同。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而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量刑原则不同。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相当于重新审理,不论提起的主体如何,审理后量刑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既可加重,也可维持或减轻;而二审程序审理后的量刑,如果是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须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能维持原判或减轻刑罚,而不能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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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商丘刑事律师
律师: 周芳卫 [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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