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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路政执法怎么判刑 刑事处罚能否转化为治安处罚

2021年11月15日  商丘刑事律师   http://www.gyzsxsls.com/

  周芳卫律师,商丘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妨碍路政执法怎么判刑

一、妨碍路政执法怎么判刑

以暴力的方式妨害路政机关人员执法的,会构成妨害公务罪,要依据犯罪情节判刑,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

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具体来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

2、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

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以暴力的方式妨害路政机关人员执法的,会构成妨害公务罪,要依据犯罪情节判刑,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刑事处罚能否转化为治安处罚

一、刑事处罚能否转化为治安处罚

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再追究刑事,免除刑事处罚后,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在一定的情形下,刑事处罚可以转化为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

1、刑事处罚的前提是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而受到刑法的制裁,一般都是违法行为严重的人;治安处罚是对于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情况,一般违法轻微,不构成犯罪。

2、治安处罚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类型。

3、治安处罚是有公安机关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得出。

4、两者的处罚依据也是不同的,治安处罚依据的是《治安处罚条例》,刑事处罚只能依据《刑法》

5、两者处罚的力度也是不相同的,治安处罚的力度比较轻,因为其针对的情节轻微,刑事处罚的力度比较重,针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6、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原则是不同的。刑事处罚的三原则为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治安处罚的原则为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通过以上的分析,在一定的情形下,当刑事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转化为行政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文章来源: 商丘刑事律师
律师: 周芳卫 [商丘]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3857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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